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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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果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如果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就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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