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定为工伤情况有哪些?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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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认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职工在工作的时间并在工作单位由于工作而发生事故受伤的;2.在工作单位马上工作的前后时间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3.职工在工作的时间并在工作单位因为执行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的;4.因工作原因而患上的职业病;5.出差期间受到伤害的;6.上下班的路上受到交通意外的;7.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认定职工工伤情形如下: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受到伤害的;工作时遭受暴力伤害的;职业病;因工作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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