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3、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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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丢失是可以补办的,当事人只要拿着本人的离婚证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工作人员会把档案调出来之后,根据其本人的申请,把曾经办理离婚登记时,交给民政局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就可以了。
签订离婚协议书不需要手续,只要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上的内容协商一致,并签名即可。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办理登记离婚的必要文件之一,双方自愿离婚的,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自民政局发放离婚证之日起解除。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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