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六)监测评估;(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九)履约担保;(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十五)违约责任;(十六)争议解决方式;(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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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注意如下问题:让对方出示招商总部的相关证明文件;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约定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根据自身能力估计是否能达到合同预定目标;认真了解终止合同的条件,避免竞业禁止条款、管理规章等霸王条款;是否有完整的特许经营合同,合同中是否有合理的退货和终止条款。
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应注意: 1、法定披露事项。 2、商圈调查、投资效益分析。 3、各种应付费用。 4、违反合同时的损害赔偿与中途解除合同时的违约金。 5、竞业禁止义务。 6、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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