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判决书丢失,不影响其在规定的时间进行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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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的每个案件都是有档案保存的,如果你的判决书不小心丢了也没关系,你可以自己带上身份证或委托律师到法院档案室去查阅、复印法院案卷中的判决书,在复印件上盖上法院档案室的章后,所复印的判决书与判决书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离婚后,将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丢了的,也是可以再进行结婚登记的。丢失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持身份证到人民法院进行查询,由人民法院盖章后,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即可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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