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贪污、侵占、挪用用户款项;(二)故意延误寄递邮件;(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四)擅自中止提供邮政服务;(五)强迫用户使用邮政业务;(六)拒绝用户使用有效邮资凭证交寄邮件;(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八)违法泄漏或者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十)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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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的行为包括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客户利益头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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