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复印件或道路运输许可证;(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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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赔偿,向负有责任的一方索赔,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理赔的程序: 1、向交警部门报案; 2、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勘查,是否属于理赔范围; 3、定损,对车辆的损失进行核定; 4、递交索赔资料; 5、获得理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赔时要做这些事情: 1、保持冷静,记录肇事车辆信息; 2、不得擅自扣留造成事故的车辆; 3、造成严重伤情的,应该要求交警部门做伤残评定; 4、保存好己方受损失的相关证据; 5、情况不严重的可以私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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