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单位走私犯罪是单位内部的成员为了单位的利益按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旨意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走私行为。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中饱私囊;或者不是经过单位决策机构决策或者主要负责人即批准、同意或认可,而是盗用、冒用单位的名义进行走私的,都因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的条件而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对之,应当按个人即自然人走私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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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从上面的规定来看,单位走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走私的单位的范围只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成立单位走私必须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三、单位走私必须是在单位的同意、授权或默许下实施的。 四、个人为进行走私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已实施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走私论。 五、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构成犯罪,偷逃税额必须达到25万元人民币以上,这与个人走私的立案标准不同,个人的走私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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