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中,短信息,通话录音都可以最为证据,短信息属于证据中的书证,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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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录音证据和书面合同都是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则都具有法律效力。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对于事实具有直接证明力。而书面证据更具有确定性,如果是国家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则证明力更强。但需要注意书面证据往往是间接证据。
一般来说,口头遗嘱与录音遗嘱不能说谁更有效,毕竟两者存在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口头遗嘱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的,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当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就会产生无效的情况,如果从适用情况来说,录音遗嘱是比口头遗嘱更有效的,毕竟录音遗嘱可以适用于任何情况,而口头遗嘱只能处于危急情况下,在正常情况下,口头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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