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关于毒品犯罪定罪处刑的规定中,量化性的规定不够具体,与该法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适应。 (1)对罚金刑的量化不够。新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中大量适用了罚金刑,但却未规定各种情节之下罚金的具体数额。而在该法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中,适用罚金刑却有较细的量化。 (2)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及其相应的主刑量化不够。例如,新刑法第347条第3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青,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介于200克与1000克鸦片之间,10克与50克海洛因之间的具体数量与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具体刑期却无对应规定,从而留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势必造成司法实践中,相同的犯罪情节适用不同的刑罚处罚的现象发生。而且,在第347条至第357条中,大量使用“数量较大”“情节严重”作为构成一些毒品犯罪的心、要条件,却无对何为“数量较大”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这些显然都有悻于新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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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为:对于行为人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是需要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行为人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是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是需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行刑法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立案规定为: 1、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达到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 2、非法买卖两种以上制毒物品,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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