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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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新规施行后才一审受理的案件,不论借款行为发生在该日之前或者之后的利率,均适用新规定,都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但又稍有区别,对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只能按照原告起诉时4倍一年期LPR确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却按照借贷合同关系成立时的4倍一年期LPR进行确定。而“借贷合同成立时”与“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LPR不尽相同,就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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