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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优待证发放管理办法

2022-03-15 13: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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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回复

专业分析: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一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3、江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四、工伤抢救、治疗、康复 9.因工伤残职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参保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治疗的,应按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发生申批程序,报有关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并附有关部门确认材料,报送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拨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6号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好《通知》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确保将《通知》规定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各类企业解决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督促抓好有关就业和再就业规定的落实;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伤残等衔接工作,并落实相关待遇;组织对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补助及困难救助工作;协助做好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衔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因档案丢失身份难以确定人员的复核工作;组织对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情况督查,研究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资金。卫生部门要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工作。税务、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有关人员的工资拖欠等方面的问题。 5、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三十条接受安置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护革命伤残军人和残疾人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优给予妥善安置,不得因其伤残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其生活。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3月28日) (二十一)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7、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2007年5月1日施行。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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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优待证一般在退伍后办理相关手续时马上发放或一年内发放。办证人员范围:全市退伍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伍军人携带退伍证、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军人服务站或工作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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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抚恤、生活补助,此外优抚补助自然增长部分也将同生活补助一并发放,例如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每月生活补助为682元,自然增长累计167元,合计每月标准为849元;两参人员为每月为700元,自然增长累计152元,合计每月标准为852元; 为残疾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按户发放年优待金,金额从860元到8600元不等。 为“三属”、在乡复员老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发放医疗门诊补助,补助标准在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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