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否则要有双方的合同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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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七天内无条件退货: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2、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 3、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4、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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