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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投标中不公平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2022-04-07 08: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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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07 回复

专业分析: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国家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二)故意将课题划大为小或者故意以其他方式逃避招标的;(三)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四)串通某一投标人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五)索贿受贿的;(六)泄露有关评标情况的;(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招标的;(八)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九)任意终止招标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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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招标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4、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6、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 3、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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