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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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法定事由的,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一方无力抚养孩子或者患病严重; 2、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 3、八岁的孩子自愿与对方生活的。
抚养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尽抚养义务、存在虐待子女情形、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抚养的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法院会根据抚养人的生活情况、抚养情况、抚养能力子女意愿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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