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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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不按约定来履行子女抚养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
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抚养权有异议的,任意一方可以向就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对抚养权依法作出判决。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父母一方抚养孩子。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在对抚养权作出判决时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即孩子愿意和谁生活,谁就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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