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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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不需要承担监护职责。学校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可以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不需要承担监护职责。学校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可以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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