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决定》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原来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实践了好几年,但原来的依据主要是中办和国办的两个相关文件,它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这一次把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写进审计法,实际上是更进一步的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使得经济审计工作由章可循,有法可依。从另一个角度,也便于全面深入开展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为解决领导人只享有权力,不承担责任的问题,对揭露有些领导违法违纪问题,挽回财产损失,加强干部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今总结多年的经济责任审计经验,以立法形式作出规定,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促进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大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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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包括的内容: 1.口头证据。口头证据是经注册会计师询问而由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口头答复所形成的审计证据。 2.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实地观察和参加清查盘点所获得的,用以证明有关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证据。 3.环境证据。环境证据亦称状况证据,是指影响被审事项的各种环境事实。 4.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测试程序和运用不同的方法所获取的以书面资料为存在形式的审计证据。
审计报告的必备内容有十项:标题;收件人;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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