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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以个人名义借款供养第三人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债务应当分情况来认定。
以个人名义借款不一定是共同债务,如果所借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是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且没有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那么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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