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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登记离婚手续如下:1、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2、登记员检查证件和证明材料;3、登记员向当事人说明登记离婚的条件;4、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和离婚协议内容;5、双方自愿离婚并同意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双方应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声明》,并签字;6、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7、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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