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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不是判刑。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法定紧急情形有: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开始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查院批捕,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1~3+7=8~10天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1~4)+7=11-14日 三、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0+7=37日 总的计算公式:X(1~30日)+7日(检查院批捕的时间)=8~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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