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是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线的简称。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存权的一项根本措施。 (1)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书、居民户口薄、申请人身份证和收入证明等材料; (2)居委会或委托经办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经调查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话水平进行核查后,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区)民政局。 (4)县(区)民政局负责对辖区申报城市低保家庭的审批。审批由县(区)民政局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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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政府制定了低保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低保补贴。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会区分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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