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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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员工居民身份证;出具初始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复印件;出具伤后诊断证明和病历,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有:《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两人以上旁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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