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追尾发生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适用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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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车主要有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前面两个险种是赔偿对方损失,车损险是赔偿自身车辆损失。先从交强险来赔偿,只要驾驶人承担次责以上责任,交强险均需在死亡、伤残赔偿项赔偿110000元,在医疗项赔偿10000元,在财产损失项赔偿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由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赔偿。商业三者险是保险公司为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险种。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车遭受损失的,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应由三者险赔付,当理赔超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就需车主和驾驶人承担。
被追尾对方全责误工费的处理问题:被追尾对方全责后,赔偿范围应当包含误工费,需要看是否对被追尾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若没有因追尾产生人身损害,可以根据当天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索要误工费;若对被追尾人的人身造成损害,经过计算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来确定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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