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遗嘱一般是根据《律师见证遗嘱规则》订立的遗嘱,在遗嘱的形式上和实质上一般没有什么问题,属于合法遗嘱。 但是,律师见证遗嘱在目前的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并无具体操作规范。在法律效力上,律师见证与普通人的见证也无任何区别。律师见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一样的,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要高于律师见证遗嘱的。 也就是说,一旦有多份相冲突的遗嘱(含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而若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则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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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法定的遗嘱形式,订立公证遗嘱必须去公证处办理。但是遗嘱公证则是一种行为,是指立遗嘱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的行为,被公证的遗嘱形式不限,只要是法律承认的形式即可。
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的区别在于: 一是公证遗嘱是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该遗嘱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认定为不真实和不合法; 因为公证遗嘱本身证明的就是该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他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发生争议时按照法定程序确认。 二是公证遗嘱是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的证明,口头遗嘱一般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公证,但一般情况下公证处证明该遗嘱时,应当由公证员制作笔录,作成代书遗嘱。 三是变更原公证遗嘱,必须到原立遗嘱的公证处,按原来立遗嘱的法定程序办理手续,才能用新公证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的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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