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当从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次月起计发。但对《通知》实施之前已经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符合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的,设定3个月的期限(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在设定的3个月中的任何时点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从《通知》实施的次月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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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停发条件: (一)死者遗属已经去世。 (二)死者配偶改嫁或另娶后。 (三)死者遗属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劳动教养的。 (四)死者的父母、弟妹,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五)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中,系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的。 如果当地的政策有不一样的,需要以当地的政策要求为准。
(一)死者遗属已经去世。 (二)死者配偶改嫁或另娶后。 (三)死者遗属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劳动教养的。 (四)死者的父母、弟妹,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五)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中,系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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