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从这可以看出,只要贩卖超过50克以上,一般是15年的有期徒刑量刑起点。对于判处死刑的量刑起点,每个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均不一样,如云南省规定冰毒死刑标准为:个人制造、贩卖、运输冰毒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克以上不满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贯贩毒的;武装贩毒的;以暴力抗拒查抄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贩毒又开设“烟馆”容留他人吸毒的;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贩毒活动的;贩毒犯在劳改期间脱逃后又进行贩毒的等。在处理贩毒案件中,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仍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广西、上海规定要达到300克冰毒以上才判处死刑;各地标准不一样主要是与各地贩毒的严重程序相关,如云南是毒品的重灾区,如果制定冰毒死刑标准同其它地区一样,将会有很多的毒贩会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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