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分户,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比如迁移、离婚等情况。《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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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农户家庭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便符合分户条件。 (一)必须是本村户口年满18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还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三)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四)必须“一个户口一个宅基地,如果存在出租,出售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的情况不予批准。 如果是离婚分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两人虽居住在同一地方,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 (二)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者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并且确实在此居住; (三)已办理了房屋财产分析、赠予以及继承手续; (四)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
分户条件一般有以下四点:1、一家同住一屋,由于工作、结婚,经济独立,无法在一起生活的;2、法院已作出判决或已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居住权,且确实居住在此的;3、法院已作出判决或已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居住权,且确实居住在此的;4、已办完析产、赠予和继承等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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