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准备转让股权的股东和受让方签字即可,不需要其他股东签字。 二、应根据公司章程出具同意此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同时需要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或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 三、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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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由非转让股权的股东签字,转让股权的股东不需要在本次会议决议上签字。新股东在决议通过后才属于本公司股东,更不需要签字。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意的方式可以是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声明,也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对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转让股权的股东没有表决权,不需要签字。
股权转让,如果是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则股东需要签字,需要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转让。但如果是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的,则股东不需要签字,只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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