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在居住地,超生后居住地的计生部门,是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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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2015年开始上户口与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再挂钩,新政策规定孩子不管是不是超生都可以落户,不管是否交了罚款,公安机关都要给办理落户,不能像以前,不交罚款公安不给落户,公安部明文下令禁止把社会抚养费和孩子上户口相挂钩。
不交社会抚养费公民可以上户口。法律规定,自2021年7月29日起,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所以当事人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都不会对上户行为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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