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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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四)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五)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法院会作出最有利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故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一方可以主张己方可以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教育、保护等有利于子女的条件; 2、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在判决时会尊重其想法,故一方可以多与子女沟通,增进感情,使孩子愿意由其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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