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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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遗产继承分配不均匀的情况有: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可多分;有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分或少分;协商一致后,也可分配不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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