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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视居住规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2023-07-14 0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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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14 回复

专业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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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监视居住要符合的条件: (一)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三)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四)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五)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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