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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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携带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异地离婚需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等证件。且异地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起诉离婚,除前述证件外,当事人还需向管辖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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