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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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有如下相关原则: 1、权利法定原则。即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而是由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权利; 2、主体特定原则。主体特定原则即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 3、协议优先原则。
行使探望权的原则是:权利法定原则、协议优先原则、有利于子女健康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探望权,且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具体的探望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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