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的收取标准,主要是参考案件标的额、案件难易程度、案件性质和律师的工作量而确定,且各地的收费标准都不一样,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6、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7、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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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在2006年对民事案件收费作了如下规定: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合同标的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合同标的在5万-10万(含10万元):按合同标的8%再加上基础费用;合同标的在10万-50万(含50万元):按合同标的5%再加上基础费用;合同标的在50万-100万(含100万元):按合同标的4%再加上基础费用;合同标的在100万-500万(含500万元):按合同标的3%再加上基础费用;合同标的在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按合同标的2%再加上基础费用;合同标的在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按合同标的1%再加上基础费用;合同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按合同标的0.5%再加上基础费用;另外,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更为具体的收费,也可以和代理律师进行协商。
我国对于律师费的承担,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当事人各自承担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局面。 民事诉讼中律师费的承担模式在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一是由败诉方承担模式,二是各自承担为主,特别申请为辅模式,三是各自承担为主,明确例外规定模式。 理论上对律师费承担问题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其主要理由是: (1)律师费是败诉方应当赔偿的一种间接损失。 (2)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3)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助于减少滥诉现象。 (4)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司法的通例。 律师费应当由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主要理由是: (1)现有关于律师费承担规定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不能当然理解为败诉方(有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 (2)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法院不会因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而改变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聘请律师与提起诉讼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律师收费标准没有完全统一,且当事人和委托律师之间可自行协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费的准确性有很大难度 (4)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还可能导致律师之间恶意竞争,不利于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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