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历3年以上,近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明;(三)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无职业禁忌症;(五)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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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从事客运经营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身携带车辆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无车辆营运证、不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应当予以临时扣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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