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应解释为不可拆卸,或拆卸后明显有损价值。这是对卖家有利的一面。但卖家交房后半年才回来要求拿走,有违常理,应判断为后来双方另有口头协议特别约定:“空调等家电、家具属‘固定’范畴。”建议与对方协商处理纠纷,给他一点补偿(7年的装修,按一般人家10年一装修考虑,给他3折的折旧足矣),以息事宁人,如他要求过分,让他打官司去,积极应诉,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还有疑问(包括以后有任何法律方面的困惑),请直接来电详询,本律师愿意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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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金引起的纠纷有以下三种: 1、付了定金以后,其中一方违约,守约方可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也就是说下家违约的话,上家可以没收定金;上家违约的话,下家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付了定金以后,双方对以外的其他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而这些内容与履行合同有密切的关系,比如付了定金后下家才知道房屋还有,而上家又需要用下家的房款来提前还贷,如不能协商一致,这时下家就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合同,上家应当返还定金(不是双倍返还)。但要注意的是这些在定金合同中未作约定并且在事后不能协商一致的内容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而不能是一方故意提出苛刻的条款造成的。如上家要求签订正式后一年后再交房,这种要求违反了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在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当认为是上家违约。 3、付了定金以后,定金并没有交到上家手上,而是根据定金合同或居间协议交给中介保管。如果定金合同约定定金由中介保管的,那么定金合同就生效了,上家不能以自己没收到定金为理由,主张自己可以不受定金合同约束。 如何解决二手房定金纠纷在中,可能会出现以下风险: 1、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 2、交易房屋方面的风险。 3、风险。 4、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风险。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财产的价值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确定: 若属于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不予处理的财产,财产价值以处理时的市场价值确定; 若属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财产价值的确定可适用“就高”原则,即离婚时财产的市场价值高,以离婚时的市场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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