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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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3岁半,离婚时以更有利孩子身心健康为前提进行判决。对于孩子抚养权,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判定。父母双方都有争取抚养权的权利,不因离婚而消除。
3岁孩子父母离婚,判给父亲和母亲的可能性均存在。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也就是说如有一方能举证其更有利于抚养孩子,判给这一方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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