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同居关系双方感情破裂时,该如何解除同居关系呢? 根据不同的情况,我们做以下分析: 1、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后要求关系的,自行解除即可,无须经任何部门办理手续; 2、有配偶者之间或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3、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因分割共同财产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做出处理; 4、同居者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因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做出处理; 5、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无须向人民法院起诉; 6、因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 7、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等形式确定赔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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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的提起,我国采取的是协议和诉讼的方式。 首先,对于协商而言,采取的是无因协商。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其次,对于诉讼离婚而言,采取的尽量协商,实在是感情破裂无法修复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双方感情破裂,可以自行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协议离婚,到民政局进行登记即可。但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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