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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产权纠纷

2023-07-26 15: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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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26 回复

专业分析: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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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问题的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在法院判决过程中,双方均对房子主张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房产的,则最后可以让出价更高者获得房产所有权。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房屋增值部分一般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如下情况除外: 1、该房屋增值产生于结婚登记前,且双方未依法予以书面协议,确认该部分归共同所有的; 2、该增值产生于结婚登记后,但认定为孳息和自然增值的; 3、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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