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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顺序继承人特殊规定:可以相互继承;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第二继承人;收养关系不能视为第二继承人;继兄弟姐妹因抚养关系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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