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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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如下: 1、“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2、“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3、“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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