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身体损害的或死亡的,伤者或死者近亲属可以向对方索要赔偿,将其分为三类,受伤未致残的、因伤致残的和死亡的,下面就这三项可以索赔的项目具体说明一下。 1、受伤未致残的,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因交通事故致残,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6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的,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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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当事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者相同、相近行业的收入计算。 2、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3、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 4、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护理费。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受到人身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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