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二)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三)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警示标志,摩托车等不具备携带条件的机动车除外;(四)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不得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六)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大型货车必须具有符合标准的侧、后防护装置。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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