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判决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 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等最终处理结果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2、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对于证据材料中证明的具体行为细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会从指控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而辩护律师会从辩护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法院最终会采纳哪一种解读方式,就看哪一种解读更有理有据。 点击左侧本律师照片,可以查询到网址)详查联系方式、收费标准、服务介绍、办案杂记、罪名研究、辩护总论等相关内容。 4、律师是专业人士,与医生分脑科、胸科等专科一样、也是分民事、刑辩等专业的;同时,刑事案件事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益,不可以坐等、拖沓;所以,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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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没有归案,而其他的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者关押时间已到,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侦查完毕,可先行处理,故而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3、某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即被列入“另案处理”。 4、级别管辖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事实既涉及到地域,又有级别管辖问题,考虑案件处理的需要,即将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处理”。 5、职能管辖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对其犯罪事实的侦查管辖具有双重性,既有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犯罪,又有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为了工作方便,有时可能在侦查阶段将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6、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或是出于人情,或是出于利益的诱惑,故意放纵罪犯而作“另案处理”。 7、因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的。
案件受理就是案件已经被相关单位(可能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接受并着手开始办理。案件受理是整个案件办理过程的第一步。在受理前,相关单位需要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民事案件为例,就是要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案件受理后,相关单位就要启动相应的案件办理工作,案件相关人也要开始投入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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