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毒法》明确规定对于强制戒毒的条情形: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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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流程是: 一、戒毒所先提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 二、在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后,把决定书送达戒毒人员。 三、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前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戒毒人员按期领回。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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