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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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公司内部的最高效力的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有关公司章程制定的规定是公司章程应当包括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最高决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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