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的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条(一)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什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的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结清工资与赔偿损失应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用人单位应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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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下列重要的条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明确;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否合理等。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要核对对方的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合同的必要条款必须具备;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因口头承诺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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