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支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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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的损失没有超过保险金额,是不用出钱的。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这位当事人的问题应该是车辆购买全险的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需要驾驶员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需要驾驶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1、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数额,该损失的具体数额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主要项目构成。不同案件具体情况不一样,因此,该具体损失的数额因案件本身的不同而导致结果的不同。 2、车辆购买的全险保险责任限额。该保险责任限额一般由两部分构成,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仅在该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具体免赔事由在保险合同中会有明确的约定。所以,在一般在不存在免赔事由的情况下,且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总额超过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数额,驾驶员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否则超出的部分需要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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